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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承租人)与周某(邻居)同住某小区。周某饲养大型犬未拴绳,赵某带其未成年儿子小赵在小区公共区域散步时,周某之犬突然扑咬小赵,致小赵面部、手臂多处抓伤。赵某随即送小赵至市第一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小赵存在深度撕裂伤,需清创缝合,并产生严重心理创伤。次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周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治安处罚。赵某之子因伤情需定期复查,且赵某因照顾孩子误工。经核算,小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约3.2万元,赵某误工费0.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万元。双方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赵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故不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属民事侵权范畴。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误工证明等证据,认定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赵某作为监护人,在公共区域未对未成年人尽到严加看管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双方混合过错原则,酌情确定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赔偿范围内。最终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作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对比参照)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宠物饲养纠纷中监护人与饲养人的责任分担规则。在公共区域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即便受害人存在监护疏忽,饲养人未拴绳仍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通过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警示居民文明养犬,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