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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张某在居住小区内部道路散步时,偶遇邻居李某饲养的大型犬。该犬未佩戴嘴套且未系牵引绳。李某在遛狗过程中,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下未加控制犬只,导致犬只突然扑咬张某左腿。张某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到场劝阻,但李某拒绝配合,并声称张某挑衅在先。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直接死因为颅脑损伤。庭审中,物业保安出具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李某未系牵引绳且犬只处于失控状态。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认定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物业虽履行了一定劝阻义务,但安全管理存在疏漏。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过错程度较高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核算,李某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80,000元;物业公司赔偿1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区域,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强调了饲养动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提升居民文明养犬意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