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赵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邻居赵某位于某小区一楼的院落内,因赵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拴绳且未佩戴嘴套,张某在靠近院门时遭该犬突然扑咬,导致面部、手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事发后,张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报警记录。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轻微伤,随即接受清创缝合等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0日。张某与赵某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分歧,赵某主张张某擅自进入其私人院落且故意挑逗宠物,但无确凿证据。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及张某的行为性质。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赵某未对大型犬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张某虽进入院落,但赵某未能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考虑到张某就医产生的实际支出,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严格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范围内,符合轻微伤案件的常规赔偿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间因宠物饲养不当引发的侵权纠纷。通过剖析“未拴绳”与“擅自进入”的责任边界,明确了饲养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绝对性,警示居民需依法文明养犬,同时为同类轻微伤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