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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赵某与邻居陈某因陈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拴绳进入赵某封闭院落咬伤赵某家猫一事发生争执。赵某要求陈某立即将犬只带走并道歉,陈某认为赵某故意惊吓其犬只,双方言语激烈。争执中,陈某上前推搡赵某,赵某随即挥拳反击,陈某顺势倒地后起身再次冲撞赵某,赵某再次推挡并踢踹陈某腿部,导致陈某摔倒致右胫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赵某立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调取小区监控,并询问在场邻居张某、李某等人。监控显示陈某先有肢体接触,赵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陈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赵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赔偿责任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人张某及李某证言,认定陈某先实施推搡行为,赵某反击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双方互殴情节,酌情认定赵某存在一定过当,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陈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二、赵某对陈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但因赵某主张正当防卫成立,驳回陈某反诉;三、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邻里纠纷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明确了饲养动物引发冲突中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引导居民依法维权、规范宠物饲养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