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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赵某与陈某因陈某饲养的宠物犬在公共院子内未拴绳且吠叫扰民一事发生争执。赵某前往陈某位于某小区院落的门口理论,双方言语激烈。陈某随即冲出院门,对赵某实施推搡并拳打脚踢,赵某在反抗过程中亦对陈某面部进行击打。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双方行为构成互殴。经法医鉴定,赵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出具轻微伤鉴定意见。庭审中,双方对互殴事实无异议,但就是否存在物业管理失职责任产生争议。赵某主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赵某的行为均构成互殴,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混合过错责任。鉴于陈某先行动手,过错程度略大,酌定陈某承担60%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结合赵某伤情、当地生活水平及营养费诉求,酌情支持营养费。最终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互殴行为的责任划分规则,强调了宠物饲养人的安全管理义务。通过量化混合过错比例,为类似因宠物饲养引发的轻微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提示居民应理性维权,避免矛盾升级。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