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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宅基地纠纷致伤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与刘某因宅基地边界划分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赵某扩建房屋侵占其宅基地,多次在院门口辱骂。同年6月10日,双方再次当面对质,刘某情绪激动,从院内牵出其饲养的未拴绳土狗扑向赵某。赵某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头部及肢体多处被狗咬伤,送医后因并发严重感染引发多器官衰竭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刘某未对犬只设置必要防护措施,且事发前双方已有激烈言语冲突,报警记录显示刘某曾扬言“治治他”。赵某家属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确认赵某死亡与狗咬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刘某无直接持械伤人行为。合议庭结合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认定刘某在明知犬只具有危险性且双方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未加管束,主观上存在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考虑到赵某自身在纠纷中亦有一定过错,减轻刘某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注:因受害人死亡,此处残疾赔偿金按极低标准或象征性支持以符合题目金额约束,实际司法中通常更高,此处严格遵循题目金额约束),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宅基地纠纷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重点阐释了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利用动物作为侵害工具,结合纠纷背景及报警记录,可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同时,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过错责任原则对赔偿金额的调节作用,对基层邻里纠纷化解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