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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某市某村农户张某与邻居李某、李某之子李某甲因农田灌溉用水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在村边农田旁爆发肢体冲突。冲突中,李某与李某甲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面部、手臂多处被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李某、李某甲、张某均存在过错,属互殴,对李某、李某甲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张某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李某甲及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对互殴过错的认定,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鉴于李某甲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李某甲构成共同侵权,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李某甲(由监护人承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2. 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00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李某、李某甲(监护人)赔偿张某525,000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纠纷中因琐事引发互殴的法律后果。重点阐释了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与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特别是未成年人参与冲突时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以及轻伤案件中误工费等大额赔偿的计算标准,对处理类似群体性邻里伤害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