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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赵某与刘某系相邻农田承包户。因连日暴雨,赵某为抢排积水,擅自挖掘沟渠阻断刘某农田灌溉水源,引发双方激烈争执。5月12日傍晚,刘某携带铁锹前往赵某田埂理论,赵某之子小赵(12岁,未成年人)见状,未加思索从家中取出家养土狗,故意驱狗扑咬刘某腿部。刘某在遭受突然袭击且无法立即躲避的情况下,顺手拾起田埂上的石块击打狗身,致使狗挣脱后咬伤刘某面部,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后,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分歧较大。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赵某驱狗行为及刘某击打狗身后狗反咬的过程。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确认小赵驱狗咬人事实。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就是正当防卫的认定及监护人责任分担进行释法。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遭受狗突然袭击时,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击打狗身,虽导致被咬后果,但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刘某因面部轻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万元。最终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合计1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面对动物突然袭击,受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同时强化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监管责任,对化解基层矛盾、引导理性维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