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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与其10岁儿子张小某在小区公共区域广场散步。邻居李某因长期受张某家夜间噪音困扰,情绪激动,在广场公共区域当面对张某理论。双方发生激烈言语冲突,李某突然上前推搡张某,张某为保护身旁年幼的儿子张小某,在躲避过程中顺手挥动手中的雨伞,不慎抓伤李某面部,致李某轻微伤。事发后,小区物业保安到场劝阻,李某随即报警。警方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确认李某先动手推搡,张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某住院治疗并主张张某赔偿,张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及警方出警记录。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因琐事引发冲突且先动手,存在主要过错;张某在面临突发侵害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防卫,虽造成轻微伤,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考虑到双方互殴情节,认定张某有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元;鉴于李某面部受伤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困扰,张某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噪声纠纷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在公共区域面对他人突然侵害,监护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对人格权益的尊重与平衡,对化解基层矛盾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