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相邻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周某系相邻农田承包户。2023年5月起,周某在赵某农田旁使用大型农机作业,产生的持续性高分贝噪声严重干扰赵某正常耕作与休息。赵某多次交涉无果,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6月15日下午,赵某前往周某田埂处理论,周某情绪激动,手持农具追赶并辱骂。赵某在躲避过程中被周某饲养后院的土狗咬伤左小腿。经医院诊治,赵某伤情为轻微伤,花费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8万元。赵某主张周某因过错导致其被咬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辩称系赵某挑衅引发,且狗已拴养,赵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现场周边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周某追赶辱骂赵某的过程及狗咬伤瞬间。双方申请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周某对狗的管理存在疏忽,赵某激化矛盾亦有过失。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认定周某承担60%责任,赵某承担40%责任。鉴于周某长期噪声侵权引发冲突,主观恶性较大,且赵某因受伤产生严重精神焦虑,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2万元,合计5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噪声相邻关系纠纷中,因侵权行为引发次生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规则。明确了当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噪声扰民)与受害人激化矛盾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时,应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同时,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人格权益及心理健康保护的强化,警示邻里间应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