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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邻里噪声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与李某、赵某系某小区同一楼层邻居。李某与赵某长期在夜间于楼道内大声喧哗、练习乐器,严重干扰张某休息。2022年8月12日晚22时许,张某再次因噪声问题与李某、赵某在楼道相遇并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李某与赵某共同对张某实施推搡,张某在反抗过程中被李某抓伤面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张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误工损失,但因张某系自由职业者,其具体收入流水缺失,导致误工费金额暂时无法精确确定。李某与赵某系共同侵权人,且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父母需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李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鉴于情节轻微且达成和解意向,未予刑事起诉,转为民事审理。张某提起民事一审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确认张某为轻伤二级。法院重点审查了共同侵权事实及监护人责任承担问题,并就是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争议焦点,结合当地行业标准及张某陈述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李某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伤情、过错程度及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张某主张的其他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噪声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的法律后果。重点厘清了共同侵权中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酌定规则,对处理此类因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转民事赔偿具有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