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赵某系同一小区相邻住户。2022年5月起,李某、赵某因长期深夜播放音响噪音,严重干扰张某休息,双方多次在楼道发生口角。2022年6月10日晚,张某再次敲门理论,李某、赵某遂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因长期遭受噪声侵扰,精神压力极大,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赵某系共同侵权人,且李某之子李某甲(未成年人)在旁助威,李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李某、赵某殴打他人事实清楚。在刑事审理阶段,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噪声侵权与人身伤害的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展开。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民事侵权责任成立。双方就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判决李某、赵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3000元。李某作为监护人,对其子李某甲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噪声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共同侵权中监护人责任及轻微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标准,对化解基层矛盾、引导居民文明居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