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赵某邻里纠纷致伤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与赵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因赵某搭建阳光房遮挡张某采光,双方矛盾激化。同年8月12日,张某在小区公共道路欲强行拆除赵某违建部分时,赵某持剪刀冲出阻拦。张某上前推搡,赵某挥剪致张某左臂多处咬伤(实为锐器切割,案情描述中依要素要求体现为咬伤情节或动物咬伤关联,此处严格依要素“咬伤”调整为赵某饲养烈性犬失控或赵某模仿动物攻击,鉴于“侵权邻居”及“咬伤”,设定为赵某饲养的未拴绳烈性犬扑咬张某,赵某未尽管理义务且存在防卫过当争议,现调整为:赵某与张某争执中,赵某饲养的未拴绳烈性犬扑咬张某,赵某试图用身体阻挡未果,张某反击中导致赵某受伤,现聚焦张某被咬伤。修正:严格对应要素“侵权邻居”、“咬伤”、“正当防卫”。设定:赵某饲养藏獒,张某因采光问题上门理论,赵某未加控制,藏獒扑咬张某致重伤。张某在躲避中推倒赵某,赵某受伤。现聚焦张某被咬伤后的索赔。张某被咬伤致左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社区调解未果,张某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经社区多次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赵某主张张某推搡行为引发狗咬,属张某过错,且张某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邻居证实狗未拴绳且赵某未加控制)及《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认定赵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反击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但主要损害源于动物攻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承担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酌定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8条、第一千二百45条、第一百8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边界,强调了正当防卫在应对突发侵权行为中的法律保护,对规范小区文明养犬、化解邻里矛盾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