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与其8岁的儿子张小某在自家楼道内行走。邻居李某饲养的大型犬未系犬绳,突然从李某家中冲出,扑咬张小某面部。张某上前阻拦时亦被犬只抓伤手臂。事发后,李某虽立即送医,但张小某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伴轻度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辖区派出所出具报警记录,认定李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但因情节轻微未予拘留处罚,仅予警告。张某主张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辩称楼道狭窄且张小某曾故意挑衅,双方均有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社区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小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过错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查明李某未采取安全措施是主要原因,但张小某在楼道逗留时间较长且存在一定疏忽,认定双方存在混合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监护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算,张小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00元。李某需赔偿张某70%即5950元。鉴于医疗费等直接损失总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符合赔偿范围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饲养动物致害中监护人监护职责与饲养人管理义务的边界。在楼道等公共空间,饲养人未系犬绳需承担主要责任,但监护人未尽看护义务亦需分担部分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混合过错规则在邻里纠纷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