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赵某(12岁,未成年人)在放学途中,为抄近道进入自家院落,需经过邻居周某院墙外的公共通道。赵某翻越周某院墙时,周某饲养的未拴绳大型犬突然冲出,将赵某扑倒咬伤。赵某头部、面部多处严重撕裂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赵某父亲立即报警,警方出具报警记录,认定周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治安处罚。经查,赵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日常疏于管教,未告知赵某禁止翻墙危险,且事发时未在场陪同,存在监护失职。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父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死亡与犬咬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争议较大。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周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实清楚,赵某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酌情减轻周某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监护人李某未尽监护职责,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周某需赔偿赵某父母84万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4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饲养动物致害中,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需承担严格责任,同时引入了监护人过错考量。对于未成年人擅自进入他人院落区域引发的伤害,法院依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对规范养犬行为及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