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张某与李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李某作为承租人,长期将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公共区域,阻碍通行。张某多次通过社区调解未果,双方积怨加深。当日18时许,张某再次因通行问题与李某在楼道发生口角。争执中,李某饲养的宠物犬挣脱牵引绳,扑向张某并将其咬伤左小腿。张某随即前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李某承认未拴绳,但主张张某辱骂激怒犬只,要求分担责任。张某主张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争议较大,调解记录显示双方未能就是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其中营养费标准因无医嘱支持暂未确定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作为饲养人的管理义务及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鉴于李某未对犬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张某虽有过激言语但无攻击犬只行为,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关于营养费,因张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法院决定暂不支持具体金额,待后续有明确医嘱或鉴定意见后另行主张或结合实际情况酌定。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288条关于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侵权责任规定,判决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元。营养费因证据不足,本次诉讼中不予支持具体金额,若后续产生必要营养支出,可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区域占用引发纠纷时,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认定规则。强调了承租人管理义务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对规范小区公共空间使用、动物饲养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尤其厘清了轻微伤案件中营养费等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