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李某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在小区与相邻农田交界处的公共通道上,严重阻碍通行。张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反映,物业仅口头劝阻未实质清理。2023年5月12日下午,张某因需运送农资经过该通道,再次与李某就是否清理杂物发生争执。李某情绪激动,突然从杂物堆后冲出,挥拳欲殴打张某。张某为保护自身安全,顺手抓起地上的砖块进行防御性格挡,过程中李某扑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面部被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及未尽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争议。张某申请调取物业监控录像,并申请邻居王某、赵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实李某先有攻击动作,张某系被动防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张某伤情为轻微伤。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张某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御措施,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虽存在管理瑕疵,但鉴于李某行为具有突发性,物业已履行基本劝阻义务,酌情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判令李某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参考)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强调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防卫措施。同时,厘清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区域管理中的责任边界,对引导居民理性维权、规范物业履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