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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物业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驾驶私家车在某小区与农田交界处的公共区域停车时,因占用李某规划的自家门口通道引发争执。李某上前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推搡。在推�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事发时,张某之子(10岁)在场目睹全程,李某之子(8岁)亦在旁围观。某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随后到场,虽进行劝阻但未有效制止冲突,且未及时提供急救协助。张某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因担心后遗症主张残疾赔偿金,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物业监控录像,确认推搡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张某先有挑衅言语,李某动手推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及物业安保义务进行释明,形成调解记录。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张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过错,李某负次要责任。鉴于张某未构成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调解情况,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某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停车纠纷中正当防卫与侵权行为的界限。明确了轻微伤情形下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化解基层矛盾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