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焦某在谢某孕期及哺乳期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谢某在身心俱疲下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焦某存在法定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取得女儿抚养权,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焦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夫妻争吵所致,否认同居事实,且认为谢某情绪不稳定不宜抚养子女。双方对家暴事实及过错程度存在重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及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谢某提交医院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焦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家暴及同居事实;焦某申请对谢某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抗辩抚养权,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同居关系的真实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焦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谢某抚养,焦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焦某向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阶段,法院对家庭暴力及同居过错的认定标准。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确立了在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与抚养权归属的综合考量规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