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马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女儿由朱某独自抚养。马某起初承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自2021年起以工作不稳定为由停止支付,累计拖欠两年费用。朱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按月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马某抗辩的“无固定收入”是否构成免责理由。马某辩称其目前待业,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或确无收入来源,仅提交了部分零散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双方对抚养费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马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经济困难及已支付部分款项。法庭重点审查了马某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子女生活实际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拖欠的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马某自本判决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非婚生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确立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无固定收入”抗辩的审查标准,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