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与博某某涉军人婚姻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张某某与博某某涉军人婚姻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博某某(现役军人)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案外人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非婚生子。博某某发现后诉请离婚,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的认定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张某某承认出轨事实,但辩称博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非婚生子由李某实际抚养,故不同意离婚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申请调解。审理中,原告提交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非婚生子事实及被告过错;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被告博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2. 非婚生子由案外人李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原告张某某一次性向被告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无过错且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法院在保护军婚的同时,亦需妥善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赔偿问题。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有效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及军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