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沈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沈某某独自抚养。现焦某某以自身收入增加及孩子教育支出上涨为由,起诉要求沈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然而,沈某某主张其收入大幅下滑,且孩子目前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沈某某承担,焦某某此前支付的抚养费已足以覆盖基本需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以及现有抚养费标准是否确需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工资流水、孩子补习班缴费单据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费用增加;被告提交银行流水、日常开销记录及孩子在校表现证明,反驳费用必要性及原告支付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的法定条件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直接抚养方主张增加抚养费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抚养费调整需以“确有必要”为前提,若现有费用已满足子女合理需求,且直接抚养方具备抚养能力,不应随意增加负担,以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