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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杨某某享有对婚生子小杨的探望权。因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争议,陈某某以杨某某探望可能危及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多次阻挠杨某某行使探望权。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陈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杨某某情绪不稳定,不适合直接探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行使与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子女利益保护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探望权约定条款;陈某某提交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以及关于杨某某心理状态的司法鉴定意见,以此证明直接探望存在风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法院对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审慎态度。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司法效率,同时强调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安全,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