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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韩某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韩某某巨额债务问题产生矛盾,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曾某某抚养。韩某某享有探望权,但因其长期拖欠个人债务,债权人多次上门骚扰,导致曾某某担忧子女安全及正常生活秩序,遂以韩某某探望行为严重干扰子女生活为由,起诉请求中止其探望权。韩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子女无关,且其探望行为合法合规,拒绝中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直接抚养方个人债务引发的外部干扰是否构成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系离婚纠纷后续探望权争议,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债权人上门催收的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韩某某的债务纠纷已实质影响子女生活环境;韩某某则提交了还款计划及无暴力倾向的证明。双方围绕“探望是否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这一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曾某某要求中止韩某某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中止的严格法定标准。个人债务纠纷虽可能带来外部干扰,但直接抚养方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非轻易剥夺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除非该行为直接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