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彭某诉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沈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沈某直接抚养。彭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沈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彭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执行。期间,双方因孩子教育及财产分割遗留问题产生激烈冲突,沈某将孩子户口迁至祖籍地,并拒绝提供孩子实际居住信息。彭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并排除妨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沈某通过物理隔离手段实质剥夺探望权,且涉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引发的报复性阻挠,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离婚判决书、沟通记录截图及报警回执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阻挠事实。被告沈某提交孩子成绩单及居住证明,主张探望影响孩子生活。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且双方对探望细节争议较大,法院依职权调查了社区居委会证言,查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彭某行使探望权;二、原告彭某可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接走孩子探望,被告不得阻挠;三、被告沈某应提供孩子当前有效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不仅是父母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的法定义务。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并责令提供居住信息,破解了“执行难”困境,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对遏制恶意阻挠探望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