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恋爱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沈某某于2022年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博某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沈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沈某某处于哺乳期,且主张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以及博某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金额。沈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博某某长期冷暴力及未尽抚养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展开质证。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孕期医疗记录,证明博某某存在过错及未尽抚养义务;博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主张沈某某存在过错。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非婚生女由沈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的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博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判项,驳回沈某某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同居关系解除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一般同居期间的感情破裂不构成法定过错赔偿情形,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过错责任认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