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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陈小宝。双方分手后,陈小宝由曾某某实际抚养。后因陈某某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探视孩子,双方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认为陈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性格暴躁,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支付抚养费。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争议,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及双方关于抚养问题的沟通情况;被告陈某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彰显了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原告撤诉虽终结本案诉讼程序,但提醒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另案起诉妥善解决抚养纠纷,以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二次伤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