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主张损害赔偿。董某某抗辩称曹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曹某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曹某某提交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董某某长期实施冷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而董某某则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自身经济优势。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家庭暴力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双方同意不进行开庭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曹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董某某提出的经济能力证据。合议庭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细致审阅,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暴力情节认定进行了书面评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曹某某抚养非婚生子,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时,法院应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及无过错方权益。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