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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蒋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共有财产析产。蒋某某主张其长期服役,由高某某实际照料子女,且高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故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分割涉及军人特殊津贴的财产。高某某则提交电子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蒋某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未尽抚养义务。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财产权益平衡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二审程序。法院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综合考量子女意愿、双方抚养能力及经济条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以化解家庭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蒋某某直接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探望权;3.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高某某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涉及军人特殊津贴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权与财产析产争议,既尊重军人职业特殊性,又保障非军人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