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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冯某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冯某某照顾,彭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彭某某拒绝承担后续抚养费用并主张探视权受限,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冯某某认为彭某某未尽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探视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及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独自抚养事实及被告未尽义务;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探视受阻证据,主张降低抚养费并保障探视权。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经济能力及子女实际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原告应予配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未婚而免除抚养义务。法院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前提下,合理确定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方式,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