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中方)与于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谢某主张其长期照顾孩子,具备抚养优势,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于某则提出孩子与其血缘关系存疑,且其长期居住国外,主张由自己抚养或拒绝支付高额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涉外因素下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复杂的身份关系确认与跨国执行难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亲子关系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谢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及于某提供的居住证明。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核实了双方关于抚养权及证据效力的主张,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严谨态度,以及涉外家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通过庭外协商或证据补充达成和解,也提示在涉外抚养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