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陈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因患病导致收入大幅降低,无力承担原定高额抚养费。同时,杨某某主张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不明债务,要求其在抚养费中抵扣。陈某某遂起诉,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并确认债务由杨某某个人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抚养费调整幅度争议较大,核心在于陈某某的经济状况变化及债务归属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减少证明及亲子鉴定意见,证明其患病及亲子关系。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条,主张债务存在。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财产及债务流向进行审计鉴定,并调取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务记录。双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陈某某实际抚养能力展开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子女最佳利益,酌情调整抚养费数额。同时,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防止将个人债务转嫁至抚养费抵扣中,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理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