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徐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孙某某在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大额共同收入隐匿至其亲属账户,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此外,双方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孙某某个人挥霍所致,应由其独自承担。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债务性质的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孙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孙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二、对孙某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依法予以分割,孙某某少分;三、驳回徐某某关于由孙某某独自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认定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按比例分担;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确立了在离婚或同居析产纠纷中,利用电子数据证明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规则。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注重保存电子支付记录,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惩戒,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