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朱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朱某哺乳,陆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共同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存款。朱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财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拒绝分割,并主张孩子由其独自抚养。双方因抚养权归属及大额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协商未果,陆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亲子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混同及亲子关系;被告朱某提交了出资凭证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双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抚养权归属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所生之女由朱某直接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二、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陆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名下存款各自所有,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应结合出资来源、贡献大小及照顾子女原则进行公平分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与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