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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告博某某与原告冯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分手后,孩子主要由被告实际抚养。后因被告工作变动及家庭变故,无力继续妥善照顾子女,原告遂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原告收入不稳定,反对变更。双方就子女最佳利益及抚养费数额产生激烈争议,涉及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及财产分割遗留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居住证明;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亲属协助照顾的书面承诺作为物证及书证。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三、双方就此前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不再另行主张,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平衡父母权益与子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柔性司法的结合,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