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女方)与被告高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博某某抚养,高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高某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博某某以孩子生病、考试等理由无理阻挠,甚至通过拉黑联系方式切断沟通。高某某认为博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法定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具体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本案特殊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涉及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阻力。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探望行为曾对孩子造成干扰;被告则提交了报警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阻挠探望的事实。双方围绕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协助义务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明确高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博某某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便利;三、博某某不得无故阻挠高某某行使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父母权利平衡”的裁判标准,对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遏制恶意阻挠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