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何某某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后因周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孩子健康状况变化,周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不足以覆盖实际支出,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何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增加,拒绝提高支付金额。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及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变更抚养费纠纷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哺乳期护理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孩子医疗及护理成本显著增加。何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稳定但未增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对类似家事案件的处理具有程序法上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