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徐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沈某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徐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徐某某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孕期、哺乳期相关费用。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女方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孕期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环节,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孕期诊疗记录及费用票据、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支出。被告徐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部分高额营养费票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彰显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柔性作用。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尊严,而原告撤诉则反映了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有助于减少诉讼对抗,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