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麻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杨某直接抚养,麻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杨某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突发重大疾病,医疗及教育支出显著增加,遂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麻某辩称其近期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承担原定及新增费用,主张减免或维持原标准。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债务对抚养能力的影响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医疗缴费记录、私立学校学费通知及银行流水,证明子女实际支出增加。被告麻某提交了电子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社保停缴记录及网贷平台债务明细,证明其收入中断及负债情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麻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对于子女此前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被告麻某承担60%,原告杨某承担40%;三、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子女权益保障与父母实际履行能力。法院在审理抚养费调整案件时,不仅考量子女实际需求,亦充分审查父母因失业、负债等导致的履行能力变化,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