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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婚后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彭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关线索,但于某拒不配合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彭某主张由自己抚养,认为于某存在过错且不利于子女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财产分割比例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于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反证。一审法院认定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因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严格规制。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