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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冯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孙某主张冯某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遂诉请法院判令冯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孙某认为冯某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严重损害子女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孙某强调冯某存在恶意避债行为,要求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惩戒并保障子女生活所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孙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冯某在分手前后有大额异常资金流向及虚构债务的情况。冯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隐匿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资金流水的关联性,对孙某关于财产隐匿的主张进行了严格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执行或诉讼中,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主张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时,法院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而非仅凭推测主张权利。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