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胡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胡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江小某。双方分手后,江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2023年,原告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被告辩称双方系恋爱关系而非同居,且对亲子关系存疑,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责任的承担,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身份关系确认及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被告申请亲子鉴定,经法院准许,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确认双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被告虽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仍就抚养费数额提出抗辩。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子女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江小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应予以配合;三、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强调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身份关系瑕疵而免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