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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蒋小某。双方分手后,蒋小某随原告生活。原告发现被告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及分手后,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实为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导致原告及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同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财产系个人所有且已用于日常开销,否认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两名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向及隐匿财产行为。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具有隐匿故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被告收入水平的匹配度,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蒋小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蒋某某隐匿的财产份额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分得该部分财产的百分之七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时,参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特别强调了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通过多分财产保护弱势方及子女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