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诉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案

杨某诉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杨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审理中查明,孙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同居期间所得收益,企图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杨某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认定,以及孙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财产分割比例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孙某对部分转账记录予以否认,辩称系正常生活支出,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所谓“共同生活支出”的匹配度,并听取了关于子女成长环境及抚养能力的证人证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告孙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依法判决由被告孙某少分,剩余财产按均等原则分割;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