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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林某主张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在后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中,林某以曾某存在家暴行为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并再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林某提交的主要证据为曾某过往的悔过书及一次报警记录,但未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伤情鉴定报告佐证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及持续性。曾某否认家暴事实,指出报警系因家庭琐事争吵引发,且双方已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曾某父母协助照顾,生活稳定。林某认为曾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过错,坚持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林某不服生效判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调查。林某提交了悔过书、报警回执及证人证言等书证,试图证明曾某的家暴事实及过错程度。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认为现有书证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曾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家庭暴力”的举证标准。在缺乏伤情鉴定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悔过书或单次报警记录难以认定法定过错。再审程序对证据审查的严格性,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审慎态度,警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