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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张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张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谭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谭某某主张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及承担亲子鉴定费用。张某某辩称双方无血缘关系,拒绝配合鉴定,并主张谭某某隐瞒孩子生父信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及抚养义务承担,涉及亲子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聊天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张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提供生物样本。法院重点审查了谭某某提交的初步证据链是否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并依据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必要性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评价。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原告主动撤诉对诉讼程序的终结效力。虽未通过判决确立亲子关系,但警示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同居期间证据,以便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有效主张权利,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