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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曾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于某以朱某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为由,诉请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己,并要求朱某承担相应债务。于某主张朱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交易将大额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导致其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分割以保障子女生活。朱某辩称债务系于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认为于某缺乏证据支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所谓“共同债务”与“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申请对朱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了一份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试图证明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朱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意见仅反映资金去向,无法直接证明系恶意隐匿。双方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相关财务凭证及鉴定报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涉及财产隐匿及债务承担时,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债务确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将依法驳回其不当诉求,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及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