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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谢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郭某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请求解除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郭某身心受损。郭某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证明暴力事实及财产混同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鉴于谢某的暴力行为及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上需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需妥善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郭某重点提交了记录被告实施暴力的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共同财产范围。被告谢某对暴力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原则,强调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权益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隐私及家事案件私密性的尊重,为类似涉家暴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