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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徐某某实际抚养。徐某某主张何某某应支付抚养费,但何某某以亲子关系存疑为由拒绝,并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何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及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因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确认,转入审判程序。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共同生活期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及孩子出生事实。何某某虽未提交反驳书证,但口头否认亲子关系。法院结合徐某某提供的初步证据及何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形,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徐某某与何某某所生之子与何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二、何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若一方持有初步证据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强化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