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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杨某某陷入巨额债务纠纷,其名下财产被查封,生活陷入困境,且因忙于应对诉讼及债务清偿,长期无暇照顾女儿,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陈某某认为杨某某已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由杨某某承担相应债务风险对子女生活的影响。本案特殊在于被告处于涉债危机中,且涉及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综合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原告陈某某提交了被告债务纠纷的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社区出具的被告长期不在家照顾孩子的证明。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其正在积极处理债务、并未放弃抚养意愿的书面说明及部分还款凭证。双方对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进行了质证,确认被告确实存在长期缺席子女生活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反映了在父母一方陷入严重债务危机时,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复杂性。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重点关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债务风险的抚养权争议中,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以保障子女生活的稳定性,避免诉讼过程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